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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8-12-11 | 12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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