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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读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21-06-15 | 7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明确了换入资产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不同时的处理,并给出了特定情形下的简便处理

对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的规范,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
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并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应用指南进一步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作为过渡科目。另外,应用指南提供了简便做法,即如果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的时点与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时点存在短暂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以上述两个时点孰晚的时点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实务中,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相关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用指南提到,应当按照合同开始日(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 

六、关于相关税费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到,换入资产成本的初始计量金额包含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用指南进一步明确,计入换入资产的应支付税费应当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对资产初始计量成本的规定,即如果换入资产是固定资产,则按照固定资产相关准则的规定判断哪些税费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换入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准则的规定判断哪些税费可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七、相关损益列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到,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用指南进一步明确,上述计入损益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1、如果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列示为“资产处置收益”;
 2、如果换出资产是投资性房地产,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支出;
 3、如果换出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列示为“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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