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租赁准则与原征求意见稿的差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租赁准则明确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租赁;明确了供应商具有实质性替换权的认定条件;明确构成单独租赁的条件(单独获利及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删除了对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的计量规定;以“固定的周期性利率”代替“实际利率”的提法;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表述由“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除外)”改为“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修改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条件;余值担保改回为担保余值;删除了金额较小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豁免;增加不追溯调整时在首次执行日应披露的信息的条款。
三、新租赁准则与IFRS 的差异
新租赁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租赁》(IFRS 16)趋同,但考虑到中国特色,新租赁准则与IFRS 16 主要存在两项差异:
(1) 新租赁准则规定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租赁,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该等土地使用权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下适用IFRS16。
(2) IFRS16 规定,如果承租人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0 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则对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40 号》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也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但新租赁准则并未引入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