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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1-22 | 90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至少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四个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明细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并满足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需要。

  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单位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在新旧衔接时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4.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1)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初始购建投入使用后至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前发生的后续支出,无需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处理。

  单位在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时,应当以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单位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

  (2)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但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

  以评估价值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的,应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凭据。

  (3)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单位在具体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时,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

  第二步,确定各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或使用时间、具体数量(如里程、面积等)以及各项资产的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

  第三步,确定现行条件下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如单位里程、单位面积等)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单位资产价值的确定应当以行业定额标准或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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