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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读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21-06-15 | 78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换入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公允价值),在确定
换入的其他多项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时,应当将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中扣除,
然后再将进行上述扣除后的余额分摊至其他多项资产。

二、两类交易不适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到,一方以股东身份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对方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受同一方或
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双方之间进行实质为权益性分配/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
则,而应按权益性交易处理。应用指南专门就集团重组涉及的某些非货币性资产划拨、划转是否适用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准则进行了举例说明。
另外,应用指南提到企业用于交换的资产如果目前尚不存在或尚不属于本企业的,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
则,并进行了举例说明。

三、两个计量原则不变,选择哪种计量原则涉及商业实质判断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两种计量原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否则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其中,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这些规定与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基本一致。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重点是看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只有当变动程度较大时,交换才有商业实质。准则就此给出了认定具有商业实质的两个条件: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在进行上述判断时,应用指南提到了一个“简便”方法,即企业可以考虑换入和换出资产是否属于同一类别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列示为同一报表项目)。一般来说,不同类别非货币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列示为不同报表项目)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也很可能不相同,因此,不同类别非货币性资产的之间的交换通常很可能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同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较难判断,还是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准则规定的上述两个条件进行判断。
另外,应用指南提到从事相同经营业务的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以便在不同地区销售,这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也明确规定,此类交易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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