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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9-10 | 6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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