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组织、中央部门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中央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中央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中央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中央部门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