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对口部门司和预算司。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中央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和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