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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正式签发!证监会解读十大修订要点!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12-29 | 38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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