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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读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21-06-15 | 6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4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2019》(以下简称“应用指
南”)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
应用指南分为九个部分,分别从总体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准则适用范围、确认、计量、披露和衔接规定等方面对准则进行了解释。同时,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准则部分内容的应用,应用指南给出了8个示例。
相比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本次颁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遇到收入、企业合并、金融资产和租赁“绕道走”

此次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是希望能更好解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部分其他准则之间存在的某些“冲突”。
例如,如果企业向某客户销售产品,客户给的不是现金,而是以某些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这个交易形式上看似乎属于企业以存货换取对方的非货币性资产,假如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首选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这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定(以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量收入)进行会计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如在准则层面不对如何处理此类交易加以进一步明确,可能引起实务处理的困扰。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以其他准则为先”的特点。遇到某些其他准则
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直接将其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中排除出去:
(1)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收入准则;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
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在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非货币性交换涉及的某些特定资产时,遵循相应的其他准则: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
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上述“以其他准则为先”的特点可能直接影响某些换入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结果。例如,对于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如换入多项资产且其中包含金融资产,应先按《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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