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工作记录保管足够的期限,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投诉、指控以及应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