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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21-06-15 | 12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

(三)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以便: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七节 业务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与保持业务执行质量一致性相关的事项;

(二)监督责任;

(三)复核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形成的结论得以记录,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第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要求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要求对所有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提及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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