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3.上市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告的,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符合上述情况、选择提前采用新准则的上市公司,须同时采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得只提前采用其中一项准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二、投资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施行时间不一致的相关问题
由于各类企业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时间表有所不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果投资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施行时间不一致时,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进行权益法核算。合并财务报表和权益法核算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需要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变动在投资方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变动是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的,是否需要统一会计政策后再进行合并或权益法核算,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新金融工具准则在颁布时并未对如何处理上述问题给出特定的指引,不过,可以参考新收入准则颁布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颁布时财政部给出的相关规定:
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新收入准则颁布时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需要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母公司执行新准则,子公司执行旧准则,必须经会计政策调整后合并,没有任何例外;只有在母公司执行旧准则,子公司执行新准则时,企业才可以自行决定选择调整后合并,还是不调整直接合并。
被投资方为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时,比照母子公司的处理方式,但是有一个不同,就是权益法核算提供了一个例外。当企业在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按照投资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再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如果该调整不切实可行,则可以直接按照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权益法核算。财政部未对何为不切实可行进行解释,我们的理解是,要满足不切实可行需要企业提供可靠的证据,比如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不配合导致企业实在无法获取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必要信息等情形。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因此,上述“不切实可行除外”的例外规则,仅仅适用由于执行新准则时间不一致所导致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会计政策不一致的情形,不应扩大至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