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企业想要对前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准则并未禁止,但是有要求,企业应当能够以前期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且比较数据应当反映新CAS 22的所有要求,才可以进行调整。事实上,要符合这个标准是很难的,即企业在对前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时,不能采用后见之明。以2019年1月1日为首次施行日为例,如果企业在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时,想要对前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就必须对2018年1月1日(2019年财务报表的比较期间最早期初)的相关金融工具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企业不能依据2018年1月1日之后所获得的信息,对2018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项目进行调整。比如,某项金融资产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发生减值损失,企业在确定2018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不能受到该资产日后已经实际发生损失的影响,而应当只能以2018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通常不采用后见之明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在某一单个项目的调整上可以做到,企业也无法保证在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上都做到不采用后见之明。因此,虽然准则允许企业调整比较数据,但可以进行调整的门槛是较高的,并且调整比较数据会加大企业的工作量,通常不太会有企业愿意进行调整。
(二)新CAS 24的衔接基本原则
与新CAS 22不同,新CAS 24主要采用未来适用的处理方式。只是在特别情形下,才要求追溯调整。在施行日之前套期会计处理与新CAS 24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做追溯调整。
除了要进行追溯调整的特殊情形外,对于套期开始日在施行日之前,但是施行日套期关系仍旧存在的套期保值交易,企业应当在施行日评估是否符合新CAS 24关于套期会计运用的条件,符合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企业继续采用套期会计对剩余套期关系进行处理。除了要进行追溯调整的特殊情形外,新旧CAS 24在套期会计处理上没有变化,因此,继续采用套期会计处理,不会产生任何调整;不符合新CAS 24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新CAS 24的要求进行再平衡,再平衡后符合新CAS 24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企业继续采用套期会计对剩余套期关系进行处理,并将再平衡所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再平衡仍旧不能满足新CAS 24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套期会计,并按照适用的其他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无论是因为不符合旧CAS 24的套期会计运用条件,还是因为企业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在旧CAS 24下未运用套期会计的套期保值交易,在施行日只要能够符合新CAS 24下的套期会计运用条件,企业也可以在施行日起对剩余期间的该套期保值交易运用套期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