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二)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省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选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省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省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