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