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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2-18 | 145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设定。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设立转移支付和编制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时,须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编报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部门。

  (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时,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市区域绩效目标或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相关要求。各市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应明确要求下级部门或基层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要求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设定,按规定程序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审核机制,从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等方面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报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完善,否则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在确定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或要求各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或者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转移支付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以促进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重大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发现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绩效运行监控结果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经逐级汇总后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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