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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2-18 | 145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五)协助省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

  (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 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立项阶段,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转移支付,应当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转移支付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转移支付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未通过及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是编制和分配转移支付预算、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转移支付涉及范围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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