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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2-18 | 145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选取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并形成相应的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省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重大项目上下联动绩效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同级主管部门,并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项转移支付自评结果基础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重大转移支付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开展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从严、从紧安排。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执行期满的转移支付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到期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加强评价质量管控,客观公正反映政策和项目实际绩效。

  第二十七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周期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评价实施时点和评价组织方式。一次性项目,一般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实施评价。延续性项目,应在政策延续期内有重点地开展年度或跨年度绩效评价。政策或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开展到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涉农等整合资金切块下达部分,省级不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市县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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