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
(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六)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
(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省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