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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shanshencpa | 发布时间:2019-02-18 | 1450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部门重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重点评价。省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省直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反馈整改。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

  第二十六条 与预算挂钩。省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省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省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向省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省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大。

  第二十九条 明确责任约束。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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